提问

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大律师网 2022-06-22    人已阅读
导读:因为生活所需,有些人迫于无奈会借高利贷,一般来说丈夫借高利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下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内容。

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

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丈夫借高利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在通常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丈夫借高利贷是用于其个人使用且妻子对其毫不知情,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2];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夫妻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离婚的,则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对“2022丈夫借高利贷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解答。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丈夫借高利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在通常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丈夫借高利贷是用于其个人使用且妻子对其毫不知情,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属于一方个人所负债务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委托大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