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团伙是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犯罪群体的总称。团伙犯罪因为具有组织性特征,相比于一般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犯罪团伙具有犯罪团伙的共同特点:
(1)团伙组织成员具有纠合性
(2)组织形式相比于黑社会性质团伙不是特别严密,有相对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但没有明确的组织纪律,其他团伙成员一般是临时纠集,但在具体犯罪行为中有相对明确的分工,相比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没有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3)相比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犯罪缺少周密的预谋,无固定的犯罪目标,其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地域性、数罪并犯等特点。
根据犯罪团伙的概念来看,寻衅滋事罪也必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够成立犯罪团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些案件一般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财产罪案件和个别的过失犯罪案件,不包括寻衅滋事犯罪,因此,寻衅滋事罪是不能调解的。
虽然该罪不属于刑事和解部分的案件范围,但是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部分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寻衅滋事犯罪的,首先应当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得到对方谅解,实务操作中还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3.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上取保候审的条件,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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