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由上此可知:故意的成立包含两个因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
“明知”=晓得这样干不行。是指对所有犯罪事实完全知道,如果没有认识到所有犯罪的客观事实事实,就不可能成立故意!
例如,甲在火车站盗窃得便衣警察乙放有手枪的提包,在还没有来得及发现枪支的情况下,又背着提包抢夺了丙的铂金项链。客观上显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违法事实,但主观上就没有“携带凶器抢夺”的故意。因此主、客观不一致,故只能成立普通抢夺罪,不成立“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
2、意志因素
表明犯罪行为人对法律感召的态度,分为“希望”和“放任”两种,其实质都是不反对结果发生的。
希望—表明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不顾法律的感召,积极追求结果的达成。
放任—明知可能发生危害而不管不顾继续行为,结果发生了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一定程度上是定性蓄谋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
而故意犯罪,直接表现为:明知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后果,仍然发动该行为或协助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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