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是需要进行质证的,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这个证据应当是比之前的证据更具有说服性,否则的话也不会进行重审的。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发回重审的案子都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行组成合议庭是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方式,是回避制度的一种体现。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庭审书记员应当予以更换。以上结论适用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1.概念方面。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程序方面。
重审是针对重大失误的案件判决,判决结束但未执行,是属于未生效的判决。
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3.再审是法院判决结束并执行,属于已生效的判决。
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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