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无法私了的,但还是有个别的案件是可以私了的。以下的几种案件就属于可以私了的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简单说就是当事人需要进行起诉,让司法机关知道有此件事的存在,如果没有说,司法机关也就不会去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觉得合适的,就可以直接的私了。
2.只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施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也原谅的,同样可以私了。
3.造成轻微伤的。因为此情况尚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私了问题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是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如果公诉案件,是否要撤诉是由检察院来决定的,受害人是无法决定撤不撤诉的。但如果是自诉案件,那么在法院还没判决的时候,受害人和施害人经过沟通过,达成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在最终达成和解的,是可以撤诉的。
如果在一审的时候,被告对法院判决的结果感到有异议,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之后就会进行二审,但只能上诉一次,因此二审就是最后的判决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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