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而对于已经满了两周岁的孩子,还是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谁来抚养,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由法院判决;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则需要尊重公证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但依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的,一般需要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能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患重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孩子;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孩子,或抚养方和孩子一起生活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在上述情况下,是可以要回孩子抚养权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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