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中规定彩礼钱是可以退还的。如果你不结婚,它的目的性就失败了。此时,如果彩礼仍旧归对方所有,那显然就背离了当初给付时的初衷。"司法解释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彩礼,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即给予彩礼是希望与女方订立婚约的行为。对于结婚登记前支付的彩礼,结婚登记后仍可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一定要退回,在传统观念中,彩礼是用来承担女儿嫁妆和婚礼费用的,是父母为女儿留下的一笔财富。因此,如果彩礼没有用完或者是被用在了婚礼上的,不需要退回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彩礼实际上是一个男方向女方索要的“交易款”,或者是女方为了嫁入豪门而故意高估自己的嫁妆,这就失去了彩礼的本质意义,就需要考虑是否退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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