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应该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如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导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纠纷】: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对所接受的治疗方案享有选择权。医院也有如实告知患者病情以及尊重患者选择权的义务。医院隐瞒患者病情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是病情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这种情况医院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如果医院向患者本人和家属没有说明,或者不是因为并且严重患者无法承受病情结果向患者隐瞒的,则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纠纷】: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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