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因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损害】: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损害】: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是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将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是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有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时,医疗机构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损害】: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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