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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谁?

大律师网 2023-06-29    人已阅读
导读:后赡养义务主体是有与养父母构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成年养子女,不包括虽然有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或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且没有与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的养子女。大律师网法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谁?”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赡养义务的主体是谁?

后赡养义务主体是有与养父母构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成年养子女,不包括虽然有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或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且没有与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的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后赡养义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谁?

什么是后赡养义务呢?

后赡养义务是在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后赡养义务只需要给付养父母生活费,不包括精神赡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后赡养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后赡养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后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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