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救治是指当有任何意外或急病发生时,施救者在医护人员到达前,按医学护理的原则,利用现场适用物资临时及适当地为伤病者进行的初步救援及护理,然后从速送往医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时,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家属意见的,只要在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就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紧急救护的基本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急救的成功条件是动作快,操作正确,任何拖延和操作错误都会导致伤员伤情的加重或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时,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下适用。医务人员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有利无伤原则。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时,要做到小心谨慎,不能马虎大意。
2、平衡保护原则。医务人员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时不能完全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于不顾,仍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生命价值原则。医务人员应尽想最大能力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临床实践经验救治患者,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4、司法救济原则。如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过程中侵犯了患者的其他利益的情形,患者及其家属、关系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紧急医疗措施?”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