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五种:
(一)为家庭生存需要,如日常衣食住行;
(二)为家庭保健和娱乐需要,如家庭奢侈品的购买;
(三)为家庭和个人发展需要,如家庭成员的学习和深造;
(四)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
(五)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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