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若是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权行为与犯罪:护理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2、疏忽大意:疏忽大意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
3、渎职罪: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4、临床护理记录: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若是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5、执行医嘱: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虽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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