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缺失的表现有:
1、隔代监护:因父母外出打工或者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监护的责任。
2、上代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戚或朋友进行监护,一般是父母外出将未成年人暂时或长时间托付给同辈人看管。
3、、单亲监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跟一方生活或者将小孩子送到寄宿学校,使得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
4、自我监护。即完全的监护缺失状态,此种监护多见于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和城市流浪儿童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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