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暂扣,需要等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才能取回车辆。交通事故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后,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提车,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警应按程序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对方不签字不影响按程序取车。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说明取证和鉴定都已经完成,不需要对机动车作进一步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扣留车辆返还当事人。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人(鉴定人)和本案的侦查人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查人员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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