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如下:
1、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3、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强合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要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有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是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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