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医务人员事先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但仍然发生了并发症,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没有或者事先制定并落实的防范和救治方案错误,导致并发症加重、扩大,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发症是否为医疗过错取决于该并发症是否属于当今医疗技术无法掌握的情况,并发症如果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将不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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