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委托鉴定的: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有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有时间限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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