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不同,两者存在很大差别。具体区别如下:
1、加害人不同。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3、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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