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职责:
1、清点遗嘱人的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2、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3、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继承人、受遗赠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遗产;
4、发生纠纷时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5、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6、通知继承,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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