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级别按照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可生活自理,能从事一些最简单的劳动;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生活日常行为能力不完全受限,但已留下重要缺陷; 2、工作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贫乏。
七级伤残:
1、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甚至完全不能活动; 3、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中,有轻微障碍; 3、社会交往简单。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损;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损。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经过审查确认,才能依法确定其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经过审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要符合质证、不对等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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