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购置税在2023年并未取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购置税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为列举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对于未列举的车辆,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购置税法》的规定,摩托车属于应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范畴。无论是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还是三轮摩托车,都属于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范围。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摩托车购置税在2023年并未取消。在购买摩托车时,车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合法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减免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也免征车辆购置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联络、信息化等由中央预算批准购置的车辆。
2、环卫部门所属的城市道路作业专用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用于悬挂专用号牌的行政执法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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