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购买食品、日用品等日常用品时,可以由另一方代表购买或者支付款项,无需另一方明确授权。
2、接受他人赠与的家庭财产。夫妻一方接受他人赠与的家庭财产时,可以代表另一方接受并保管该财产,无需另一方明确授权。
3、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夫妻一方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时,可以代表另一方出面协商、调解,无需另一方明确授权。
4、安排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等事宜。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安排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等事宜,例如选择合适的医院、学校等,无需另一方明确授权。
5、处理家庭成员的出行、旅游等事务。夫妻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家庭成员的出行、旅游等事务,例如预订机票、酒店等,无需另一方明确授权。
6、其他与家庭生活相关的必要事务。除了上述几个方面,日常家事代理权还包括其他与家庭生活相关的必要事务,例如申请社会救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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