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缺失的表现形式有未建立监护关系、监护权被剥夺以及监护人违约等,具体的情况有以下这些:
一、未建立监护关系
未建立监护关系意味着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监护人,处于无监护状态。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遭受性侵、虐待、拐卖等侵害,还会面临生存困境和心理健康问题。
二、监护权被剥夺
监护权被剥夺是指原本存在的监护关系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变更,导致未成年人失去应有的监护。这通常发生在父母离婚、父母双亡、犯罪被捕或精神疾病等情况下。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可能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甚至会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不幸。
三、监护人违约
监护人违约是指虽然存在监护关系,但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例如,监护人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这种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缺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没有得到法定监护人的有效监护,从而处于危险或不利状态的情况。这种状态可能包括生活必需品、教育资源、医疗保障上的缺失,甚至可能涉及到身体、心理和情感方面的缺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