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或者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义务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由兄、姐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死亡后一般由以下这些人担任其监护人,具体有;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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