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其送养人一般是孩子的亲属;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这种情况的送养人一般是福利院等公益组织;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此时送养人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但必须经过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必须父母共同送养,除非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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