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户口可迁出去,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原地。
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女方可以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出,也可以继续留在男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离婚后女方可以独立户口。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离婚后,女方可以自愿选择将自己的户口提到一个单独的户口本上,成为户主。
但是,如果女方想要另立门户,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且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才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此外,如果女方选择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但需要参照上述所说的条件和流程办理。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因此,离婚后女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独立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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