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如下:
1、法定条件不同:合同撤销是的条件是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签订后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
2、权利行使途径不同:合同撤销权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而合同解除由合同单方或双方行使,无需通过司法机关进行。
3、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撤销后合同回到签订前的状态;合同解除后原则上也是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但双方当事人也可做出其他约定。
4、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从合同签订岛提出撤销只有一年的期限;而合同解除权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
5、适用范围不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是一些可撤销的合同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合同成立后,履行费用过高,继续履行合同会超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7、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8、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10、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1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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