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组村民可以转让土地。但需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要经过发包人备案或同意,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
1、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此外,还需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和契税(双方):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另外,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3、土地增值税(出让方):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规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根据增值额的不同,税率分为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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