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建立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关系。而承担关系则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代理、雇佣、合伙等,这些关系并不一定涉及劳动关系。因此,承担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担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定义、关系建立基础、关系涉及的权益等方面存在区别。
1、法律定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关系则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代理、雇佣、合伙等,这些关系并不一定涉及劳动关系。
2、关系建立基础:雇佣关系的建立基于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约定。而承担关系的建立则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代理、雇佣、合伙等。
3、关系涉及的权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担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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