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了,在签订协议离婚后,如果双方还没有办离婚登记,那么是可以协商进行补充的。因为离婚协议书还没生效,所以双方都可以变更、补充协议内容。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那就可以重新补充完善协议书的内容。但是,如果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书,已经办了离婚登记的,那么就不可以再对离婚协议书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公证是需要双方在场的,但也可以不在场,可以委托律师去办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去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该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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