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针对看守所管理和运作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监视管理、收押审判、生活起居、教育改造、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经过审判后无罪可以从看守所放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看守所拘留基本最多三十七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长时间的羁押会对被拘留者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尽量避免过度的羁押,保障被拘留者的基本权利和人道待遇。同时,应该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确保被拘留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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