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流程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5、如果调解不成,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这意味着索赔事件已经导致了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或延误,如材料损失、人工费用增加、施工设备损坏等。
2、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索赔事件必须是承包人无法控制和预见的,如设计变更、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非承包人的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导致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这意味着承包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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