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情形。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情形。
6、损坏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情形。
7、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情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报警后一般十天内处理。如果是需要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在鉴定结果作出之后起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向上一级申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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