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的;
4、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以下主要区别:
1、审理期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而普通程序则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
2、传唤、送达方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而普通程序中,除了采用上述通知方式外,还应当书面送达传票。
3、辩护方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辩护人的人名、联系方式等;而普通程序中,只有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4、法律文书制作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可以简化相应的格式和内容;而普通程序中的判决书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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