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的,可以自行离开现场,协商赔偿。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警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报警,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
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警将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交通事故。
当事人收到确认函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事故调解员会制作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调解,出具调解结论,双方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通过官网400电话进行咨询:400-6686-166,或者到大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