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备忘录与合作协议是不一样的,合作备忘录就是合同签订之前的相关书面记录,而合同协议则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合同内容,是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这两者都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作备忘录一般是以第三人称记录,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不需要签名的,而合作协议则是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所谓合作备忘录一般是指在外交实践中国家之间的或者外交代表机关之间使用的外交文书,实际上就是一种口头通知或者谈话记录;而合作协议则是指在双方平等、自愿与公正的基础上,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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