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登记条件。
2、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3、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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