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具有以下区别:
1、性质和目的不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工伤认定则是确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不同: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而工伤认定则主要适用于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
3、程序和结果不同:劳动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结果为调解书或裁决书。而工伤认定程序则相对复杂,需要经过申请、调查、认定等程序,结果为认定书。
4、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工伤认定决定书则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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