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疾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如矽肺,煤工业肺,石墨尘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等)、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光电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光电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苯所致白血病,焦炉工人肺癌等)、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棉尘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包括以下十个种类: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肺炎、哮喘、棉尘病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等。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铬鼻病、爆震聋、噪声聋等。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冻伤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性传染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等。
9.职业性肿瘤:如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氯乙醚所致肺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滑囊炎(限于下井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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