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到期是可以提前解除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后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有权签署借款合同。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愿意达成借款协议,没有受到欺诈或胁迫。
3、合同内容合法,即借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4、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即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确,没有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5、符合合同的形式要求,即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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