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可以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或者参与诉讼。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变更强制措施。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保候审满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案件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证据不足,无法追究责任,要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2、应当追究责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法院判决,并生效的,即开始执行判决刑法,取保候审自动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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