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权查个人行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行程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不存在执法权,无权查询。
有权查询个人行程的,只能是国家的相关机构,比如因疫情的原因,需要对个人的行程进行查询的,应当由防疫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查询,防疫机构在查询时,只能查询跟疫情有关的行程,对于疫情无关的行程,防疫机构无权查询;因侦查的需要查询个人行程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全部行程进行查询,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告知自己的行程,不得进行隐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单位对员工的侵权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因工作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安全作业规程,造成劳动者伤亡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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