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依法享有会见亲属最后一面的权利。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在死刑执行阶段,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但在死刑复核程序是不能见面。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罪犯会见近亲属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见范围:罪犯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以申请会见。此外,经罪犯本人书面申请,监区申报,监狱审核批准,一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也可以按照正常范围会见。
2、会见次数和时间:罪犯一般每月可会见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不含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亲属),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未成年罪犯会见时间可延长至一小时。
3、会见暂停的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如罪犯被隔离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禁闭、严管教育期间以及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会见可能被暂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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