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在本诉中提出的,和本诉使用同一个案号,判决书也是一个判决书,不需要另外去立案庭立案。如果过了反诉期则需要另案起诉,不会在本诉中审理。这种程序问题法官一般不会弄错,否则就是坐等着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反诉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1、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4、反诉与本诉需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6、本诉与反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7、本诉与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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