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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三类人不予以减刑?

大律师网 2024-01-11    人已阅读
导读: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那么哪三类人不予以减刑呢?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哪三类人不予以减刑?

  以下三类人不予以减刑: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4、此外,对于被判处终身监禁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犯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也不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哪三类人不予以减刑?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是什么?

  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如下: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具体来说,罪犯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的刑期,应当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例如,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获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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