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送养人的收养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才是合法收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领养孩子不一定需要已婚,但收养人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收养孩子。具体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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