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上路出交通事故不一定是全责。责任的判定主要看事故双方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不是单纯由车辆状态决定。
如果报废车一方有过错,如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那么报废车一方可能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判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报废车是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的,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报废车发生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此外,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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