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中,全责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时,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即使行为人被认定有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是所有责任都需要由行为人来承担。有时候保险公司等其他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构成累犯的条件是: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2.前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且后罪也必须属于故意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虽然一为故意、另一为过失,但都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重合犯(即构成要件上互相包含),则不能以累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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