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官司中,精神出轨通常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从而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能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必须是实际的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民事诉讼证据,如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结婚证等。
目前法律并不认可精神出轨,法院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如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精神出轨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很难在离婚官司中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不忠行为,例如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情感上的背叛,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出轨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法律上,精神出轨并不算出轨。
精神出轨是指对伴侣以外的人产生了感情,但肉体还未出轨。法律上对所谓的精神出轨不进行处罚。精神出轨不是法律用语,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在我国,法律均不会惩罚意识形态内容。所谓的出轨,通常是指重婚或者婚外同居行为。对此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起诉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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